信息来源:合格评定服务企业走出去信息平台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7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历时八年, 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
2020年11月15日,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领导人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会后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2021年3月8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全国两会第二场“部长通道”上表示,中国政府已正式核定该协定。
2021年3月22日,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表示,中国已经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也就是RCEP协定的核准,成为率先批准协定的国家。此外,泰国也已经批准协定。RCEP所有成员国均表示,将在今年年底前批准协定,推动协定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我国与RCEP成员国贸易概况
据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与其他14个RCEP成员国进出口总值为10.2万亿元人民币,增长3.5%,占同期我国进出口总值31.7%。
2020年, RCEP成员国中的东盟10国已超越欧盟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进出口值4.74万亿元人民币,增长7%。其中,单对越南的进出口高达1.33万亿人民币, 增长18.8%;日本、韩国分别为我国第四和第五大贸易伙伴,进出口值分别为2.2万亿元人民币、1.97万亿元人民币,分别增长1.2%和0.7%; 对澳大利亚进出口1.17万亿元人民币,下降0.1%;对新西兰进出口0.13万亿元人民币,下降0.4%。
2020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总值为4.83万亿元人民币,增长5%,其中,出口日本、韩国、越南分别为0.99万亿元人民币、0.78万亿元人民币和0.79万亿元人民币, 占中国出口RCEP成员国总量的52.8%。
出口机电产品2.6万亿元人民币, 增长7.3%,占同期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总值的54%。作为机电类产品出口大国,我国出口到RCEP成员国的产品仍以机电类产品为主。
RCEP成员国强制性市场准入要求概览
在RCEP成员国家中,除了文莱、老挝、缅甸三国外,其他各国均已针对机电类产品中的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的安全性能建立并实施了相应的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如下表所示)。
除了上述安全性能方面的强制性认证之外,RCEP部分国家对电子电器产品还实施了针对电磁兼容(EMC)、能效、通讯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各国的安全认证制度不仅限于电子电器产品,还涉及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建材、食品、化学物质、玩具及儿童用品等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商业或工业用产品。
RCEP成员国之间的强制性认证制度互认与合作
多边互认
RCEP成员国大部分为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 CB体系成员国,在技术标准方面,RCEP各成员国大部分采用或接受IEC国际标准,在实施强制性认证计划过程中部分可接受IECEE CB证书以及报告,免除或部分免除型式试验。中国出口企业可向国内的IECEE CB机构申请包含出口国差异的CB测试报告以及证书。
双边互认与合作
中国与新西兰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出口企业可通过国内获得相关授权的机构直接申请获得进口国接受的强制性认证证书(CCC认证)。
RCEP成员国强制性认证制度现状与展望
现状
部分成员国市场准入与强制性认证制度存在要求不透明、流程繁琐、周期长、认证费用高等问题;与全球其他区域经贸协定相比,成员国之间缺乏统一的合格评定体系以及良好的互认机制。
目前,贸易量较大的RCEP成员国(文莱、老挝和缅甸三国外)都对电子电器类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遵循各自国家的法规及认证要求,产品在上市前需贴附各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各国之间缺乏有效的互认机制,导致出口企业每出口一个国家就须做一次认证,甚至需要重新送样到进口国进行检测后才能获得认证,增加了出口企业的相关成本,降低了商品的流通效率,加大了贸易风险,不利于产品出口。
展望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旨在推动各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贸易壁垒,并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未来,成员国之间将进一步协调统一产品技术标准与要求,促成双边或多边的互认与合作,实现本地化“一次测试,一张证书,通行RCEP”的目标,促进区域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流通。